“煤矿超能力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之一,一直是国家重点整治的对象。只要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就要严查。”在煤炭企业里超能力生产、违规用工等情普遍存在。
宁煤集团南沟煤业,又称“二坑”是远近闻名的大煤矿,年产量规定为180万吨,据该矿内部职工介绍,该煤矿的产量已超出国家标准的范围,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
主要风巷是指“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进风巷——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
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风进风巷,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工作面叫进风巷。在总回风巷和考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中第48条修改为: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取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另外,对“三量”的要求,《煤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88)424条规定: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才期应大于三年,准备煤矿可才期应大于一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四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大于二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八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三个月。
其次,关于采掘工作面个数及人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规定: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分布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六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六万吨以上矿井的采区只做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指出,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但是,为什么宁煤集团南沟煤业多年超采却未受处罚?
煤矿超能力生产却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是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可以卖出去获取暴利。针对这种情况,山西乃至中央制定了许多规定,按理说,也能卡住煤矿超能力生产。但是,宁煤集团南沟煤业超能力生产,监管部门却不去监管,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费解。那么,到底是执法部门难以发现,还是视而不见呢?政策规定在忻州市一些人眼中,似乎还是一纸空文。 严查官煤勾结,预防执法腐败是事关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一件大事。只有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把这件大事抓好。唯此,超能力生产事件才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才会防患未然。 本网将继续关注! (闻鹏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