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教场坪集团东洼北煤矿发生一起矿难,,致一人死亡。死者,夏德文,男,54岁,右玉县高家堡乡李官屯村人,家有三个孩子。
当日,死者在工作期间,突然要大便,于是便在井下一墙角蹲下,不想突然被有害气体熏死。同班的工人立即进行抢救,但终未能幸免。后矿方将同班的工人每人罚款3万,带队队长罚款8万,生产矿长罚款18万作为此次矿难的处罚。
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矿难事件的瞒报,背后肯定隐藏着太多鲜为人知的过程,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过问严查。从大的方面讲,该矿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从本矿内部来讲,由于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不利于隐患的消除,为何矿难连连,又为何连连瞒报。上级领导干什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