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明令禁止医院与中标药企进行“二次议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签发的《医疗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制定其政策的目的就是预防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出现变相的商业贿赂等。
徐州巿传染病医院存在二次议价变相商业贿赂
知情人赵明利(化名)向本报网反映说,长期以来,徐州市传染病医院要求所有药品供应商按照针剂返利(中标价)30%、口服返利25%一刀切的模式,真正形成了以药品变相的商业贿赂,表面上看近似以药补医的违规现象。
知情人还告诉本网说,在这种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医院竟然顶风作案,操作手段由明到暗。早期医院要求供应商直接在医院门诊以诊疗费的名义交款也可由商业公司代缴,自2018年6月份“两票制”以来基本转为“票折”或商业公司代缴,操作手法不断“更新”。
记者暗访:验证虚实
4月22日,本报网赶赴江苏省徐州市,对徐州巿传染病医院违规二次议价问题进行了暗访。
记者首先通过对商业公司和药品供应商的走访了解到基本情况。
药品供应商告诉本网说,这种做法不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不符合招标基本商业规律,而已经成为医院新的权力寻租,商业贿赂方式。
二次议价属于暗箱操作,表面上是以药养医,实际是变相的商业贿赂,对减轻患者负担不利。国家医改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徐州市传染病医院的这个二次议价,一方面逼倒医药企业,在制定药品定价时,事先留出降价空间,助长了药价虚高,同时,医药企业攻关的费用,医院通过二次议价的收获,必然加重了患者就医负担,说到底都要由患者自己来买单,与国家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初衷背道而驰。
商业公司一经理告诉本网说,医院开展二次议价,到底用谁的药,不用谁的药,会导致各家医药生产企业恶性竞争而去医院攻关,产生了一系列‘潜规则’。这些利润无论是流到了医院,还是流入个人的腰包,都是违法违规,给广大的医生带来了潜在的腐败风险。
2018年2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第六条第三项;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次议价问题的存在,不但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也不符合招标基本商业规律,已经成为新的商业贿赂方式。
医院要求药品返利涉嫌“偷税漏税”
以药品供应商告诉本网说,徐州市传染病医院给药品供应商制定返利标准,该标准制定的原则是,国家规定药品采购的中标价下浮10%--30%之间;刚开始的返利形式是门诊现金缴纳,后来,医院领导为了贪污这笔巨款,采取“票折”,“票折”也就是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给医院,实际上只开发票不退货,这样就形成了“偷税漏税”现象。
医院否认二次议价的主动性
江苏徐州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张克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效益差,收入少,病源局限,医护人员多等等原因,造成了医院外欠药品债务累累。二次议价不是医院主动提出来,医院领导没有主动找任何一家药商商谈二次议价的事情,也没有给任何一家药商签订二次议价的协议和合同等,关于医药代表和医生之间的药品及器械提成等问题,医院非常重视这种行为,医院从不间断的调查每个医生的处方,查看药品用量等情况,加强制止药品提成的存在。
药品二次议价后差价款好了谁?
一不愿透漏姓名的医药代表告诉本报网说,徐州市传染病医院的药品基本上都是通过招标采购,招标后的药品都是按照国家制定的招标价相关规定进行销售,但医院一刀切的二次议价的差价款去哪了?例如:600万单位的干扰素注射液中标价62.6元一支,二次议价后每支是43,8元,中间有18.78元差价,再加上医院的药品利润大概二十多元,问题是二次议价后的差价款没有给患者带来任何优惠啊!医院的账目上也没有显示二次议价的差价款的去向,因为国家有明文规定,根本不允许招标后的药品进行二次议价,如果出现二次议价现象,那就是犯法行为,所以徐州市传染病医院根本不会在财务账目上显示这笔巨款,这笔巨款的去向到底去哪了?群众心中应该很清楚,绝对是被领导贪污了。
历史回顾:医院商业贿赂付出的沉重代价
2015年,河南省商丘地区针对医院商业贿赂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商丘检察院反贪局查处多家医院多起商业贿赂案件。例如: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虞城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民权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宁陵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睢县中医院骨科副主任等等均被判三年、七年、十年不等,这些商业贿赂给“白衣天使”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让这些“白衣天使”付出了巨大的牢狱之灾。这些代表的医院商业贿赂案件为什么不能引起江苏省徐州市传染病医院的高度关注,依然明目张胆的进行变相的二次议价商业贿赂?
针对此事的进展,本报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