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纪委:
据项目投资人提供的三份所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下称《土地承包合同》)载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子梁村委会主任李省山(甲方)与曹福国(乙方)(原籍应县白马石乡人)分别签订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一)“甲方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将镇子梁村委会37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费3800元/亩,承包期限70年。”合同、地块实拍图如下:
该《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亩数为37亩,每亩承包费3800元,应收承包费应为(37亩*3800
元/亩)140600元。但是,据镇子梁村委会出具的0081276号收款收据显示却是200000元,收费总额比合同标的亩数多收约15.632亩、59400元。
《土地承包合同》(二)“甲方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将镇子梁村22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费4500元/亩,承包期限70年。”
该《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亩数为22亩,每亩承包费4500元,应收费99000元。但是,据镇子梁村委会出具的0501662号收款收据显示却是35亩、157500元,比合同标的亩数多收13亩、58500元。
《土地承包合同》(三)“甲方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将镇子梁村
委会南16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费15000元/亩,承包期限70
年。”
该《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亩数为16亩,每亩承包费15000元,0056132号收据收费总额240000元虽与合同标的相符,但是,据应县水务局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该16亩护堤有林地权属归应县水务局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但是,时任镇子梁乡政府乡长寇永方与镇子梁村村委会主任李省山用此地牟取240000元承包费的做法,显然是一种非法倒卖水库库区划拨土地行为。
三份合同签订后,乙方曹福国先后向镇子梁村委会主任李省山共交纳土地承包费597500元整。
然而,正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平整土地实施项目建设时,却遭到了应县水务局和镇子梁村村民的阻拦。
据曹福国一知情亲属反映,乙方以每亩15000元签订承包合同的镇子梁村委会南16亩地的权属并非镇子梁村委会所有。据应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明示,该地块正处在镇子梁水库坝体外50米以内,按照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水库坝体安全,水坝外50米以内范围不允许开发任何农业或非农业项目建设,况且该护坝地块已实施了植树造林,现已成为了镇子梁水库坝体的有效护堤林带。
乙方以每亩3800元和4500元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另两块37亩
(实际收费为200000元、约52.632亩)和22亩(实际收费157500元、35亩)土地的权属虽属镇子梁村集体所有,但据该村村民讲,该两宗耕地属于镇子梁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即便是流转也应由原土地承包户与项目投资人共同达成流转协议后方可实施新建项目。
综上,时任镇子梁村委会主任的李省山在时任乡长寇永方的支持下,以村委会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从表面上看是为了新建种植、养殖园区,但经过实际验证,该三宗土地的使用权并非是由李省山和寇乡长利用工作之便就可以转让或转包的,身为镇子梁村委会主任的李省山在与项目投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难道不知道该三宗土地的权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吗?
《
众所周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期,全国各地均依法实施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下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从时任镇子梁村委会主任李省山(甲方)与项目投资人曹福国(乙方)签订的三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所标定的3块土地现场看,除了村委会南的16亩地块,为应县水务局所管辖的镇子梁水库坝外护堤林地外,其余的37(实为约52.632亩)和22亩(实为35亩)两块地均为镇子梁村村民的在耕耕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计算,其承包有效期限也应为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40年9月30日止(30年)。再说在该三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的2010年10月,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已实施达7年之久,就算是依法流转该土地,其剩余的法定承包期限也超不过23年。其三份合同所约定的70年承包期,显然已超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承包期限。
时任镇子梁村委会主任李省山与时任镇子梁乡政府寇乡长,用库区划拨土地和村集体已发包到户土地,以建设种植、养殖园区为名,连签的三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项目投资人高额承包费的事实,显然是一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
同意
对此,时任镇子梁乡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监管是否到位?时任乡政府乡长的寇永方(2016乡、镇换届已被提任为该乡党委书记)在合同最后乡政府意见处:所签二字并加盖乡政府公章的意图是什么?是助纣为虐?还是同流合污?
据盖有应县镇子梁乡镇子梁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三支收款收据上显示,其收款经办人只有李省山一人的签字,并且收取的全部是现金,那么该所谓的“土地承包费”是否全部入了村账?时任村会计为何没有签字?
项目投资人在交纳了近60万元的土地承包费后,并未拿到该三宗土地的使用权,致使所报项目被迫流产。当项目投资人发现被骗后,曾无数次要求李省山如数退款,然而,李省山却以再给调整地块为名一拖再拖。无奈之下,项目投资人只好求助于应县人民法院,诉状如下:
应县人民法院如何判决,项目投资人虽暂未提供法院判决文书。
但据有关资料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下称《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处罚方法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最高法《解释》条款如此明确,但是,据了解,时任镇子梁乡政府乡长的寇永方,在2016年6月被提任为该乡党委书记后,为了不使已掠到的近60万元卖地款被退还,利用乡党委书记一把手职权竟用乡政府敬老院给乙方曹福国顶账,其行为岂不是在以身试法?时为镇子梁乡政府乡长的寇永方在被提任为该乡党委书记后为何如此无法无天、执迷不悟?
应县镇子梁乡敬老院图片。
在此,特向朔州市纪委提供以上线索材料,希望上级纪委依法查处并回复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