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版环境违法举报奖励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最低奖励金额从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同时,对重大环境污染线索且取证有一定难度或风险的,不再硬性要求举报人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照片或影响等,只需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发生地、违法事实。经查属实的,即可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4月27日《北京晨报》)。
重奖之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遭遇“冷眼”,凸显了其背后存在的诸多掣肘因素。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直接令其顾虑重重而选择放弃。以安徽省的相关规定为例,举报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保主管部门核对信息”,然后“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取奖金。如此这般,举报人的身份必然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举报人必然心存顾虑,盘算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风险,无奈之余只能选择放弃。另一方面,举报人甘冒风险进行举报,领取高额奖金固然是其参与举报的动力之一,但相信更多时候,举报人不是仅仅冲着奖励,而是希望自己举报的问题能得到解决。揆诸现实,被举报的问题久拖不决并不鲜见,甚至举报后“烂尾”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无疑令举报人心寒。只有被举报的每一起违法行为都得到依法处理,举报人才会由衷感到欣慰,也才会由此催生出更多人参与举报的“涟漪效应”。
可见,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固然重要,但有效保护其举报热情更为重要。公众参与环保举报热情的高涨,直接关系到环境治理的改进与优化。因此,保护公众的举报热情,显然至关重要。尽管新环保法赋予了公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依法保护力度不够、公众担心被打击报复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依法保护方面下足功夫。否则,就极有可能损伤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不但悖离了立法的初衷,也直接抑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正能量的有效释放。
如果说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是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那么保护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就是打好环保“人民战争”的不竭力量源泉。故此,在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同时,面对公众参与举报还心存风险顾虑的现实语境,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并构建起全方位呵护公众举报热情的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群起而攻之的浓厚氛围,从而释放出人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正能量。
作者: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