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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梁国宾”业主: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时间:2018-03-12 13:04:10来源:责任编辑:

3.15又快到了,在去年3.15时候,一篇题为《没有泳池的泳池洋房》关于地产大鳄“中梁”系下企业欺诈销售的报道红遍大江南北,今天,我们做一个回访,看看这群维权业主的喜怒哀乐。

一、“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中梁”旗下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温州各大媒体、楼书发布国宾一号“泳池洋房”、“太太的洋房”、“泳池楼墅”、“泳池王墅”广告,大肆宣传家家户户配备泳池的洋房。“温州的洋房见多了,家家自带泳池的洋房还没听说过,听说是泳池洋房,我就带着好奇去看了看。”林先生告诉我们。

开盘现场人山人海,楼书广告中全是泳池图片,什么“稀缺60席180-280方泳池洋房”、什么“温州只有一个南湖,南湖仅此60席天境洋房”、什么“泳池算不了什么,但有哪座泳池只属于您一个人”。泳池洋房的样板房更是美轮美奂,雍容奢华的生活瞬间映入眼帘。郭先生告诉我们:“大批业主就是被这些广告吸引过去而花了600-1000万不等的价格来买这个房子的。”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2015年4月,开发商通知交房。林先生兴冲冲地楼上楼下跑了一圈,却怎么也找不到泳池。在效果图上标识泳池的位置,只看到光秃秃的露台。

和林先生有同样遭遇的30多户业主都拒绝收房。前前后后,业主们和开发商协商了十几次,一开始开发商表态泳池会建起来,但始终没个影子。

二、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泳池,打广告只是为了吸引眼球

林先生等11户业主,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工商给出的处罚结果,让举报的11户业主傻了眼,房屋设计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显示泳池!更让人震惊的是,法定代表人杨剑清还在工商笔录中明确承认,“下沉式泳池是建不起来的,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吸引眼球”。

“既然规划图纸中都没有泳池,怎么能打泳池洋房、泳池楼墅、泳池王墅的广告,明知建不起来,为了吸引眼球打这个广告,这不是赤裸裸的欺诈是什么?”赵先生异常气愤地说。

鉴于中梁虚假广告的严重性,此案还被列为2016年度温州市典型虚假广告案榜首。

“这个处罚决定,我们大多数业主均不知情,我们一直不知道这是个骗局,所以这么多年,我们没有收房子还继续和中梁协商,直到17年7、8月份,我们通过相关媒体了解到诉讼业主通过法院调解获得100余万,我们就要求中梁按这个方案进行赔偿,但是遭到中梁无理拒绝,气愤之下我们将中梁告上了法庭。”潘女士如是说。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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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欺诈”却不见“欺诈”

2017年12月, 18户业主等来的却是一份让人“心凉”的判决。

1. “欺诈”哪里去了?

业主告诉我们,他们主要是基于广告欺诈而向中梁主张索赔的,诉求主要有两项:一是基于欺诈退回基于泳池多收取的购房款大概在80-120万不等,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惩罚性赔偿条款,按上述价款的两倍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上述请求均是以欺诈为前提的,是否构成欺诈是整个案件的焦点问题。遗憾的是,一审判决竟然绕开案件“欺诈”这个焦点问题,更没有提及业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欺诈两倍赔偿应否得到支持,判决书仅仅提到了所谓的《优惠申请承诺书》。

拿着判决书,业主金先生不满地说:“判决书完全绕开了广告是否虚假、虚假广告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损失应该如何认定、《优惠申请承诺书》能否免除欺诈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在庭审的时候,这些问题明明是法官归纳的焦点问题,为何到判决书中就不去讨论了呢?”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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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优惠申请承诺书》到底能否免除欺诈责任?

关于判决书中大讲特讲的《优惠承诺申请书》,吴先生回忆说:“在交涉的时候,中梁法定代表人杨剑清跟我们说泳池还是可以建的,而且因为成批采购建一个泳池只要4-6万元。他告诉我们,建出来的泳池太小不好用,还不如建个露台或者花园。所以我们当时真的是不知道这个泳池是压根不能建的,不然,这个6万元的优惠谁能接受?关于这段谈话,我们是有录音的。”

《优惠承诺申请书》确实没有讲泳池自始至终是做不起来的,更没有提及欺诈,只是讲“宣传的泳池未建”,因而,这份《优惠承诺申请书》似乎没有免除房开的欺诈赔偿责任。

关于《优惠承诺申请书》中提到的车位赠送,金先生进一步解释称“我在买房前,中梁就说车位是买一送一的,《申请书》中的车位赠送是兑现当年承诺,和泳池是没有关联的,扣除车位,每个人的实际补偿基本在6-18万元不等,这些钱更多是补偿伊顿幼儿园未实现和房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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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出示的这份录音笔录中恰恰印证了业主们的说法,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关于泳池,中梁是仅仅按照4-6万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的,而且录音中的说法和中梁法定代表人在接受《温州晚报》记者采访时的说法是能相互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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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泳池对房价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业主高先生称,他咨询了建筑专业的朋友,泳池造价并不高在泳池的建造成本,如果要设置泳池,房屋的承重结构都要改变,这可能是泳池建造成本的好几倍,如果说一个泳池30万建好,那么增设泳池的总成本就在百万以上。

业主林先生购买的是“楼王”,房屋价格本来就很高,所以其所购泳池洋房与不带泳池的洋房每平米价差高达七八千元,泳池对房价的影响近300万元。

金先生说:“我们估算泳池对房价的平均影响在百万元以上,这个数字事实上从首批诉讼业主的调解中可以反映出来的,我们也提供了一些计算依据。”

金先生还说:“以我们自己的理解,基于欺诈的赔偿和基于泳池能建而选择不建的赔偿完全不一样。欺诈就是要赔我们泳池对房价的影响,也就是我们基于泳池而多付出的购房款,这个和泳池的建造成本完全不一样的,一个手机摄像头的成本可能几百块,而因为多了个摄像头手机售价就高了两三千。道理其实很简单,法官不可能不懂的。”

潘女士无奈地称:“我拿到的6万,这三、四年下来,延期交房违约金算算都达到几十万了,这个6万元,怎么可能是欺诈赔偿金呢?”

如果像业主所说的那样,房开基于泳池多骗取的购房款在百万元以上,而所得补偿仅仅是20万不到,返回其中的差价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业主的钱。为此,金先生还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比方说你骗了我100元钱,现在我们签了个协议,你还给我10元,我发现不对,还有90元在你那里啊!这个90元本身是我的钱,总不能说不还吧?”

据悉,上述案件的二审程序已启动,将在2018年2月26日上午九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我们拭目以待。

四、一份签名伪造的虚假证据

王女士还告诉我们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中梁房开在庭审中为逃避法律责任、谋取非法利益,竟然提供了一份假的关于房屋改造的《申请书》,但业主王女士却一眼认出《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所以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鉴定的结果没有让人等太久,中梁房开的狐狸尾巴又一次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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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主王女士说:“这个申请书讲的是我们要求设置泳池,泳池广告中就有的,而且泳池洋房的售价远远高于普通住宅,因而,不管有无这个申请,泳池当然是要设置的,这个申请书本身不能说明问题。更何况,我从没写过什么申请,这个证据经鉴定后是虚假,我们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追究中梁提供虚假证据责任的申请,但至今石沉大海。”

五、沉睡的“虚假广告罪”

26户业主认为中梁房开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赔偿就可以简单了事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因此,这些业主还于2017年年底向瓯海区公安分局报了案。

“虚假广告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定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业主吴先生说:“中梁房开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即使按平均每户一百万计算,七八十户加起来,也是一个天文数字,就算是不懂法律的门外汉也能看出来,中梁房开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

但是,最终的结果还是令人失望。2018年1月,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至于为何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至今缄口未言。

对该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业主纷纷表示不服,他们已准备择日向瓯海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三年的维权已经让这帮业主有了金子般的意志。郭先生质问到:“我们仅仅是要回自己多付出去的血汗钱,想不到有这么难,现在房开虚假宣传天花乱坠,受害的都是我们这些消费者,我们不仅要为自己讨说法,更多的是想通过我们的行动,还市场一片净土!”

马先生告诉我们,他买的并不是“泳池洋房”,而是宣传中的“泳池王墅”,也就是高层的跃层,广告中同样是承诺设置泳池的,价格比“泳池洋房”还要高,结果也没有泳池,他至今未收房,也未得分文赔偿。他说:“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厚厚的楼书、户型图,以及录音,在如此确凿的证据面前,中梁还矢口否认就高楼打过泳池广告,我们高楼业主至今未判,大家都期待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三年漫漫路 寻找阳光底下的正义

陈先生说:“我们打这个官司,不在乎赔多少,我们心中有一口气,我们要求法院给我们一个理,把房开是否构成欺诈这个理讲得明明白白。我相信阳光底下总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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