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奇闻不断,屡创奇葩,先上诉后判决、先判决后立案,令业界哗然,法律界瞠目。
以下图文真相,仅出自于该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一案卷宗和与之相关后续赔偿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一案卷宗。
——先上诉后判决
2005年1月17日上诉,过了半个月后的2005年2月4日才一审判决
——先判决后立案
2010年1月17日判决,可在半年后的2010年7月15日才立案,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不排除
461号刑事判决书依据的无签名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且未经过庭审质证。
——罪犯入狱带党籍
刑事罪犯竟带着党籍入狱服刑。
——刑事伤害竟按工伤赔偿
刑事伤害竟定性工伤,六、八、十级等多项伤残仅判赔四万多元,属于定性错误。
—— 一审终审
众所周知,我国二审终审。然而,从该院补充2697号判决内容的2697号裁定书可以看出,原判中并未有“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条件和上诉的法院”等一审判决书必不可少的法定内容。再者说,法律规定,裁定只能用来补正判决笔误,而不能用来补充判决内容,可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不仅开创了一审终审制,而且还滥用违法裁定书补充违法判决书,有悖法律,程序违法。
——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不再审
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针对本案刊发了两个整版的咨询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均明确指出了,本案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然而时至今日,漫漫十三年都过去了,该案在天津却始终无人依法再审,司法改革在天津遭遇肠梗阻(张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