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证据是标有“秘密”字样的《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报告》(以下简称“监察厅调查报告”)。
对于监察厅是否有权确定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监察厅调查报告”能否直接成为政府行政处罚的证据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法律专家认为,根据《监察法》,河南省监察厅的报告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煤矿引发诉讼
2005年11月,根据河南省市资源整合政策,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荣煤业”),其出资比例为:郑煤集团占股51%,徐万年、李娜、徐长荣等占股49%。
经过技术改造后,2009年4月16日,郑煤集团批复准予晋荣煤矿进行矿井联合试运行。“技术改造后,产量从原产煤9万吨提升到30万吨,我们正准备正式投产,却突然被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关闭了。”徐万年说。
2009年9月8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为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当日,河南省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省30万吨及30万吨以下矿井,凡未经批准生产的一律停工整顿。
在此期间,有人举报晋荣煤业有非法生产的问题。2010年9月,河南省监察厅晋荣煤矿非法生产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了监察厅调查报告。
徐万年认为,这份调查报告是关闭晋荣煤矿最关键的文件之一。因为在这份报告上,有河南省委领导的批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2011年5月31日,二七区政府下达了关闭晋荣煤矿决定书,其认定晋荣煤业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煤炭生产,决定关闭晋荣煤矿。
2011年6月3日,徐万年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中院指定郑州中原区法院受理。2011年12月23日,中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徐万年要求撤销二七区政府关闭晋荣煤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徐万年上诉后,2012年6月27日,郑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徐万年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年5月,河南高院决定受理徐万年的再审申请。